【每日一题】第三章工资形式两种关系关系
【本文转载自《政治经济学概论》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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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
第二节 工资形式
资本主义工资有各种各样的形式,但其基本形式不外两种,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研究工资形式,有助于我们进一步揭露为这个现象形态所掩盖着的资本主义剥削关系。
计时工资是按照工人的劳动时间支付的工资,如月工资、周工资、日工资、小时工资等。它们是劳动力的月价值、周价值、日价值、小时价值的转化形式。
计时工资是资本家利用来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一种形式,因而体现着这两个阶级之间的对立关系。但计时工资并不是总能充分反映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相反,它有时倒会掩盖已经加强了的剥削。比如,当计时工资有一定的提高时,人们就容易认为这是工人利益的增加和资本家利益的相应减少,但实际并不一定是这样。我们考察计时工资,正是要通过计时工资的现实运动,来揭露它的本质关系。
考察计时工资的运动,不能只考察工资数量的多少,而必须同时考察劳动日的长短和劳动强度的高低。只要通过对这两个方面的相互关系的分析,才能揭明资本家剥削工人的真实状况。
为了说明计时工资的有关问题,马克思批判地借用了“劳动价格”这个概念,在借用这个概念的时候,他抛开了资产阶级经济学所赋予它的错误含义。马克思所说的“劳动价格”,是指工人劳动力的每一小时的价格,是用劳动日的平均小时数去除劳动力的平均日价值所得的商数,用公式表示则是:
例如,假定劳动力的日价值是2元,劳动日的长度是10小时,那么,每小时的劳动价格就是
即等于2角。在各个企业的劳动日长度不一致的情况下,尽管每个工人都得同样数额的日、周、月工资,却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劳动价格。例如,甲、乙两企业工人的日工资都是4元,但甲企业的劳动日是8小时,而乙企业的劳动日是10小时,这样,甲企业工人每小时的劳动价格便是5角,乙企业工人每小时的劳动价格便是4角,后者比前者低1/5。
劳动价格是计时工资和劳动日长度之间的关系的指标。借助于这一概念,我们可以了解,在计时工资不变甚至有所提高的情况下,资本家可以通过延长劳动日的办法,来加强对工人的剥削。试看以下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计时工资不变,劳动价格下降。例如,原来劳动日长度为10小时,日工资是2元,这时的劳动价格便为2角;而当劳动日由10小时延长到12小时,日工资虽然不变,但劳动价格却下降到1又3分之2角了。
第二种情况:计时工资提高,劳动价格不变或下降。比如,日工资由2元提高为2元4角,但同时劳动日由10小时延长到12小时,则劳动价格不变,仍为2角;如果劳动日延长到14小时,则劳动价格下降为1又7分之5角。
在劳动日不延长,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的情况下,也可以得到同样的结果。
所以,马克思指出:“总之,有种种方法,无需缩小名义上的日工资或周工资,已经可以把劳动的价格压低。”[i]
在实行计时工资的条件下,资本家常常利用小时工资制来加强对工人的剥削。他们以劳动价格为基础,只规定每小时劳动的平均工资,而不规定劳动日长度和日、周、月工资的总额。这样,资本家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随意延长或缩短劳动日。比如,当经济繁荣、销售顺利时,资本家便要工人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日。这时,由于劳动时间增加资本主义工资的形式有,计时工资总额也随之增加,但劳动力的机能在超过一定的时间界限后,它的损耗就会以更快的速度增加,从而使工人遭受过度劳动之苦。反之,当经济衰退、销售困难时,资本家便缩短劳动日,只按工人实际劳动小时数支付工资。由于劳动时间缩短,计时工资总额也相应减少,这就使工人陷入半失业的状态,生活无法维持,从而遭受劳动不足之苦。正如马克思所说:“我们前面已经说到过度劳动的破坏性的结果;在这里,我们又发现了劳动者由于就业不足而受的痛苦的源泉。”[ii]资本家“可以破坏就业上的一切规律,而完全按照自己的便利,专擅和眼前利益,使最惊人的过度劳动,和相对的或全部的失业交替发生作用。”[iii]
马克思通过对计时工资和劳动价格之间的关系的分析,揭明了工资的这样一个一般规律:在劳动量[iv]为一定的条件下,计时工资额由劳动价格来决定;反之,在劳动价格为一定的条件下,计时工资额则取决于劳动量的大小。
正确地认识这一规律,有助于我们理解资本家和工人关系中的一些比较复杂的现象。比如,上面提到的,资本家不仅可以通过延长工人的劳动日来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而且还可以通过缩短劳动时间来得到利益。工人阶级不仅要为争取缩短劳动日而斗争,而且有时还不得不为争取劳动权利、获得一定的劳动时间而斗争。
从这个规律中,又必然会引出以下两个加深工人贫困和痛苦的结果:第一,劳动价格愈低,工人为了获得维持自己生活所必需的工资额,所付出的劳动量就必然愈大。劳动价格的低下,成为压迫工人“自愿”延长劳动时间的手段。第二,劳动时间愈长,便愈会引起劳动价格和计时工资的下降。这是因为,每个工人劳动得愈多,即使在劳动力的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劳动的供给也会相应增大,从而促使工人之间的竞争加强,这就便于资本家进一步压低劳动价格和计时工资额。这种情况反过来又迫使工人去延长劳动时间。工人阶级就是在这种恶性循环中愈陷愈深。他们劳动得愈多,反而得到的愈少;得到的愈少,又迫使他们劳动得愈多。
计时工资在资本主义早期曾广泛地被采用。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计时工资虽然仍是工资的基本形式之一,但计件工资却逐渐广泛地流行起来。
计件工资是按照工人所完成的产品件数或作业量来支付的工资。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工人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得到的工资额也越大。因此,乍看起来,好像在计件工资形式下,资本家所购买的是工人的物化劳动,而不像计时工资形式下所表现的那样,是购买工人的活劳动。
其实,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它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或者说是变相的计时工资。这是因为,计件工资的确定,是以计时工资为基础的。资本家在规定计件工资单价[v]时,既要考虑到计时工资形式下一个工人的日工资额,又要考虑到他一天的产品数量。当然,这常常是以身体最强、技术最高的工人的产量为标准的。计件工资的单价,就是用日产品数量去除日工资额所得的商数。譬如,实行计时工资时,一个工人的日工资为2元,日产量是10件。那么,改行计件工资时,每件产品的工资单价便是:2元÷10件=0.2元。
决定计件工资单价的上述两个因素,即日工资额和日产品数量,又可以还原为日工资额和劳动日长度。因为,一天的产量是和一天的劳动时间长短有关的。因此,计件工资只是形式上不以劳动时间为尺度,而实际上却是受劳动时间制约的。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一样,也是以劳动力价值和劳动日长度为基础的。所以,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它也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转化形式。马克思指出:“工资支付上的形式差异,决不会影响工资的本质,虽然其中一种形式可以比别一种形式更有利于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vi]
无论是实行计时工资还是计件工资,都不会在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上引起任何变化。假定在实行计时工资时,工人每天劳动10小时,其中5小时为必要劳动时间,5小时为剩余劳动时间,剥削程度为100%。那么,在实行计件工资时,如果从产品总量中把相当于所耗费的不变资本的那一部分产品扣除,所余产品数量的一半便代表必要劳动,另一半则代表剩余劳动,剥削程度仍为100%。
虽然计件工资只是计时工资的转化形式,但它更便于资本家对工人实行统治和剥削。这是因为计件工资有下面这样一些特点:
计件工资比计时工资更易于掩盖资本主义的剥削关系。它更易于造成一种假象,似乎工人出卖的不是劳动力,而是劳动,并且不是活的劳动,而是物化在产品中的劳动。似乎工人是“多劳多得”,是按照自己生产出的产品数量得到了全部的劳动报酬。这样,就容易麻痹工人阶级,便于资产阶级施行其欺骗伎俩。
计件工资是资本家加强剥削工人的手段。在实行计件工资时,工人收入的多少与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着直接的联系,工人为了能够多得一点工资,以维持自己低下的生活水平,便只好最大限度地支出自己的劳动,尽可能地增加产品的数量。这样就刺激工人更有效地利用技术设备,提高劳动生产率,延长劳动日,充分利用劳动时间,提高劳动强度,从而为资本家创造出更多的剩余价值。
可是,工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的结果,并不会使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虽然当个别工人的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超过了平均水平时,他能够按照自己所生产的更多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较多的工资,但是,当劳动生产率和劳动强度普遍提高时,资本家就会降低产品的工资单价,从而使工资水平重新降低。而且,工人的劳动越紧张,劳动效率越高,劳动力就越会过剩,资本家也就越可以压低工资。马克思说:“计件工资有一种倾向,要在个人工资提高到平均水准以上时,把这个水准本身降低。”[vii]
计件工资还是资本家用以克扣工人工资的手段。在实行计件工资时,工人劳动的数量和质量,直接表现在产品的数量和质量上,于是,资本家便通过对产品的严格验收来监督工人的劳动,而不必再像实行计时工资那样,依靠监工监督工人的劳动了。如果产品不合乎资本家所规定的标准,工人就要受到克扣工资或者罚款的处分。而且资本家在验收产品时,又总是百般挑剔,故意刁难。“所以,从这方面看,计件工资成了克扣工资和资本主义欺骗的最为丰富的源泉。”[viii]
计件工资为资本主义的家庭劳动奠立了基础。因为每个工人的劳动质量和劳动强度,是由计件工资形式本身控制着,因而资本家对劳动过程的直接监督就没有必要了,这样,资本家就有可能将某些工作交给分散的家庭劳动者去进行。这对资本家来说有很多好处。比如,他可以由此节省劳动资料[ix]方面的开支;可以降低工资单价资本主义工资的形式有,因为家庭劳动可以广泛吸收妇女和儿童参加,他们的工资是特别低微的。
计件工资也为资本主义的等级剥削制度奠定了基础,使那些从事中间剥削的寄生虫更易于进行活动。这种等级剥削制度有两种主要形式:一种是资本家把工作整批地包给中间人,中间人再把工作分给各个家庭劳动者。这时,劳动者实际得到的工资,比资本家支付的要低得多,其差额被中间人从中剥削去了。另一种是资本家同工头签订合同,规定每件产品的工资单价,由工头负责招募工人和发放工资。工头直接统治着工人,并从中克扣工资。马克思说:“资本对工人的剥削,在这里,竟通过工人对工人的剥削来实现。”[x]在等级剥削制度下,工人由于遭受双重剥削,生活水平更为低下。同时,由于资本家和工人不直接打交道,双方都是直接与中间人发生联系,这就更容易模糊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真实关系。
计件工资不利于工人的团结。首先,计件工资发展了工人之间的差别性和各自的独立性。他们的劳动能力和劳动支出互不相同,工资收入也就各不相同。这种情况使得工人的个别利益被突出了,而他们的共同利益则容易被模糊。其次,计件工资也加强了工人内部的竞争。在计件工资形式下,每个工人为了多得工资,都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尽力劳动,而计件工资又易于测量每个工人的劳动质量和劳动强度,这样,那些劳动能力较低的工人就会被排挤出去。马克思说:“假若劳动者没有平均的工作效力,不能按日完成一定最低限度的工作,雇主就要给他解雇了。”[xi]最后,由于计件工资使家庭劳动得到发展,因而使工人的生产带有分散性,这有碍于他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紧密团结,并会削弱他们对资本家的共同斗争。
正是由于计件工资对资本家有许多好处,所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它就得到了广泛的利用。在机器大工业的勃兴时期,特别是在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年代里,计件工资曾经被资本家当作延长劳动时间和降低工资的有力杠杆而获得了迅速的发展。
目前,随着资本主义国家内生产自动化的发展,计时奖励工资制愈来愈广泛地流行起来。这是因为,在实行生产自动化的企业内,自动化装置本身制约着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质量,工人之间的劳动技能、体力、精力等方面的差别被缩小了。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计时工资奖励工资制比计件工资制对资本家更为有利,资本家可以在不提高工资或者甚至降低工资的情况下,利用机器的加速运转,来提高工人的劳动强度,并且可以避免在计件工资制度下由于不断降低工资单价而引起的工人的反抗。
可见,实行计时工资还是实行计件工资,这完全是以资本家的利益为转移的。在某些企业或部门中,往往同时采用这两种不同的工资形式,或是将两种工资形式的特点结合起来,组成各种各样的其他派生形式。
在现代资本主义各国,资本家为了加强对工人的剥削,在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的基础上,创立了各种形式的血汗工资制度。这种工资制度的特点,是利用科学技术的进步,采用所谓“科学的劳动组织”,把工人的劳动强度提高到极点,以便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血汗。因此,列宁把它们叫做榨取血汗的“科学”制度。
比较流行的血汗工资制度有“泰罗制”和“福特制”。“泰罗制”是由美国工程师弗·泰罗发明的,它的基本内容是这样的:(1)挑选身体最强壮、技术最熟练的工人,让他们进行最紧张的劳动,用秒或几分之一秒的时间为单位,记录他们完成每一操作所用的时间;(2)进一步对记录加以“科学”的分析,去掉其中一切多余的动作,并制定出所谓标准的劳动方法;(3)然后以这种标准的劳动方法为基础,给全体工人定出生产规程和时间定额,同时规定出两种高低不同的工资单价:对完成和超额完成定额的工人,按较高的单价支付工资;对没有完成[xii]定额的工人,则按较低的单价支付工资。在这种制度下,工人要想完成定额,就不得不比过去付出多得多的劳动。正像泰罗自己情不自禁地供认的那样:“为了完成这样数量的任务,车工就不得不从早到晚以最快的速度来工作,而机床的转数也就达到了刀具所能承担的最快的速度。”
在泰罗制下,由于劳动强度达到了极点,使工人的身体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由于一个人做了几个人的工作,因而有许多工人在这种“科学”制度下被赶出了工厂。但资本家的利润却由此而成倍地增加了。正如列宁所说的:“结果,在同样的9-10小时的工作中,他们就从工人身上压榨出比原先多两倍的劳动,无情地绞尽他所有的力量,以三倍于原先的速度榨取雇佣奴隶一点一滴的神经和筋肉的能力。他会早死吗?还有许多人在大门外面哩!”[xiii]
“福特制”是美国亨·福特在他的汽车工厂内所首先采用的一种加强剥削工人的劳动组织和工资制度,它在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甚为流行。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在实行产品标准化的基础上,利用快速传送装置,把工人的劳动强度最大限度地提高。虽然工人可以由此得到较高的工资,但工资增加的程度远远落后于劳动强度提高的程度,因而根本不能补偿工人过度劳动的消耗。与此同时,资本家的利润却由于产量的大大增加和工资总额的减少而迅速提高了。
血汗工资制度还有其他各种形式,如赫尔斯制、罗文制、康脱制等。它们都是泰罗制和福特制的变种,这里不一一列举。
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还有一种“分红”的工资制度,即根据企业的获利情况,在每年年终分给工人一点红利。这种制度最富于欺骗性,在政治上会给工人带来十分有害的影响。因为它造成这一种假象:似乎在实行“分红”制的企业中,工人和资本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企业赚的利润越多,工人分的红利也越多。它诱骗工人去积极提高劳动强度和劳动生产率,接受资本家规定的各种苛刻条件,从而为资本家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这种工资制对工人的最大害处,是它会模糊工人的阶级意识,削弱工人对资本家的反抗。从这种制度中,工人并不会得到任何好处,因为他们所得的红利,根本不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而是资本家预先从工人的基本工资中扣除的一部分。实际上,参加“分红”的工人所得的工资,往往比一般工人还要少。
由此可见,一切资本主义的工资制度,都是榨取工人血汗的手段。工资制度越“科学”、越“先进”,它对工人的榨取也就越巧妙、越残酷。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一样,工资的基本形式也是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同时实行着各种血汗工资制度。旧中国的工资形式,不仅反映着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一般关系,而且也反映着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对工人剥削和奴役的关系。
在旧中国,计时工资应用的范围比较广。根据1933年对上海16个行业的调查,实行计时工资的占全部工厂工人的56.4%,实行计件工资的则占43.6%。这种现象反映了旧中国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落后状况。在技术装备落后的企业中,主要是依靠延长劳动时间来加强对工人的剥削。而且由于旧中国没有像欧美资本主义国家那样的工厂法的约束,工人又处于毫无政治权利的地位,资本家往往在计时工资形式下,运用野蛮的强制手段,迫使工人延长劳动日。
计件工资在旧中国的一些现代工业中,如棉纺织业、针织业、火柴业、卷烟业中比较流行。不过,计件工资往往不是单独实行,而是同计时工资相并实行。比如,在同一个纺纱厂中,有的车间实行计时工资,有的车间则实行计件工资。
在旧中国,还存在过一些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和雇佣劳动制度,如包工制、包身工制、养成工制等就属于这一类。这些工资制度和雇佣劳动制度,深刻地反映了旧中国工人阶级所遭受的极其沉重的剥削和压迫。
包工制多流行于建筑业、采掘业、搬运业等劳动繁重的行业中,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在包工制度下,包工头依靠反动封建势力,霸占一定地盘,垄断包工权利,对工人进行残酷的中间剥削和压迫。这种制度也叫封建把头制度。
包身工制在纺织业和煤矿业中很流行,它也被日本帝国主义的在华纱厂所广泛采用。这种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卖身的奴隶制度。包身工大都是农村中破产农民的儿女,他们是由与厂方有关系的一些包工头[xiv]用欺骗的方式招募来的。包工头以非常低廉的代价,同他们的父母或保护人订立包身契约,规定在三、五年内有完全支配他们人身的权利。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他们所得的工资完全归包工头所有,而包工头则只供给他们极其低劣的衣食。他们住在监狱一般的宿舍内,没有人身自由。包工头对他们实行超经济的强制,可以任意打骂侮辱,即使将他们折磨致死也不负任何责任。当然,包身工的首要剥削者还是资本家,包工头是资本家的爪牙。
养成工制是帝国主义榨取殖民地人民血汗的一种方式,它首先实行于当时日本帝国主义在华的一些纺纱厂中。养成工是由厂方或其代理人招募来的一些贫苦儿童,他们进厂后即失掉人身自由,在“养成”期间,膳宿条极端恶劣,没有任何工资。期满以后,还必须按照苛刻的条件留在厂内为资本家工作几年,不得随便离开,否则资本家就要追回“养成”期间的全部膳宿费用。
从以上说明中可以看出,旧中国的工人阶级不仅遭受中外资本主义的剥削和压迫,而且还遭受封建主义的剥削和压迫。他们不仅忍受资本主义发展的痛苦,同时还要忍受资本主义发展不足的痛苦。
注:
[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92页。
[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93页。
[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93页。
[iv] 一日的、一周的、一月的。
[v] 单位产品的工资额。
[v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00页。
[v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04页。
[vii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01页。
[ix] 厂房、设备、照明和取暖资料等。
[x]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03页。
[xi]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602页。
[xii] 那怕未完成的数额很小。
[xiii] 列宁:《榨取血汗的“科学”制度》。《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594页。
[xiv] 即所谓“带工”的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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