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辩护律师新浪网网络平台)针对因特网的专业辩护律师,一因特网被控大规模冒用辩护律师信息!已有辩护律师著手提出诉讼民事起诉,

来源|法制日报  近日,一家名为“法老先生法律条文大数据”(以下简称“法老先生”)的因特网,在未获得许可情况下,私自将全国各省市众多辩护律师重要信息在相应网络平台展开展现,即使疑为冒用其他辩护律师为名Laroque,引发舆论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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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事件发生后,上海市辩护法学会当天就率先发出《郑重声明》,要求“法老先生法律条文大数据”QQ小流程及“上海洛城重要科技股份有限子公司”立即暂停违规犯罪行为,并将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随后,深圳市辩护法学会、广州市辩护法学会、浙江省辩护法学会等也先后发布声明指出,任何单位和对个人严禁利用辩护律师的重要信息展开不实宣传品,当事法律条文服务网络平台应立即暂停上述违规犯罪行为。

  深圳律协刑民交叠法律条文专精委员会即使牵头举办“法老先生”小流程该些刑民交叠问题研讨会,重点研讨其需经辩护律师许可违规搜集辩护律师对个人重要信息并编造辩护律师案件代理经历、败诉represents收费标准,使用辩护律师为名展开不实宣传品犯罪行为该些民事、民事、行政交叠责任等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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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凭网上数据展开统计数据,  “即使表明一些辩护律师败诉率仅零”  据GW2查App表明,QQ小流程“法老先生法律条文大数据”的备案主体为“上海法老先生科技股份有限子公司”,由“上海洛城重要科技股份有限子公司”全资控股该子公司成立于2015年2月,注册资本约304.57万人民币。

尹马可波罗为紫苞人、执行董事、经理,黄勇持股78.8%为疑为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重要信息表明,该子公司共投资了3家子公司,分别为上海法老先生科技股份有限子公司、上海君理法律条文咨询股份有限子公司、上海君义法律条文咨询股份有限子公司,3家子公司紫苞人也均为尹马可波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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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针对本次该事件,上海市帕图斯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投资顾问、上海市社会组织法律条文调解中心副理事长张新年辩护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辩护第十四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保护当事人权益,保护法律条文正确实施,保护社会公平和公义”“辩护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条文保护,任何组织和对个人严禁侵犯辩护律师的权益”。

试想,如果辩护律师连自身的权益都保护不了,何以保护其他?因而,应支持辩护律师以对个人为名维权同时,当辩护律师会员的权益即使业界的整体权益面临侵犯时,基于行业协会的使命担当,各省市律协的暴力行动不仅Dhanbad,也义不容辞。

因而,也应支持律协的公义暴力行动  《法制日报》辩护律师人才库核心成员、泰和泰(重庆)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规谷子智库”创始人张瑛辩护律师认为,“法老先生”在未获得辩护律师对个人许可的情况下,私自搜集辩护律师重要信息,利用辩护律师的影响力展开宣传品,同时,“法老先生”通过裁判申明网等申明平台,获取了有关辩护律师过往的侦查重要信息,并展开了分析统计数据,计算出有关辩护律师的侦查数量、败诉率,由于这些申明平台重要信息并不完全,因而得出的推论与真实情况相差甚远,即使表明一些辩护律师的败诉率仅零,这些推论对有关辩护律师造成了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了辩护律师的口碑。

以上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辩护律师的注册商标、肖像权,有关辩护律师有权要求其平反昭雪,并赔偿经济损失  有辩护律师著手提出诉讼民事起诉,  有律协申明征集线索  《法制日报》辩护律师人才库核心成员、上海观韬莱盖(福州)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执委会主任孙昱晓辩护律师认为,上海法老先生科技股份有限子公司运营“法老先生”需经许可在其网络平台展现辩护律师对个人重要信息,并不实宣传品展开营利性活动,该犯罪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条文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即使是民事责任。

  对于民事责任,孙昱晓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了侵犯公民对个人重要信息罪,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了不实广告罪,若经有关部门查实,法老先生的上述犯罪行为符合有关入罪标准的,则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已有辩护律师正著手对该子公司提出诉讼民事起诉,某地辩护法学会也在申明征集“法老先生”侵犯辩护律师会员权利的有关证据和线索,积极保护有关方的权益  对于民事责任,《法制日报》辩护律师人才库核心成员、上海德和衡辩护律师房产子公司高级联席投资顾问王娟认为,该子公司利用当事辩护律师对个人重要信息营利的犯罪行为涉嫌违法,企业处理对个人重要信息必须遵循“告知+同意”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人重要信息保护法》对企业的告知义务、获得数据主体同意许可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

“充分知情”是“同意”的前提条件,数据主体需要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作出自愿、明确的意思表示而被挂在“法老先生法律条文大数据”小流程中的辩护律师,对于自己被冒名顶替收咨询费的情况全然不知情,更遑论是否同意了  王娟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个人重要信息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对个人严禁非法搜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对个人重要信息,严禁非法买卖、提供或者申明他人对个人重要信息”,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对个人重要信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条文责任,轻则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对个人重要信息的应用流程,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若拒不改正则会被处以罚款处罚,重则有可能会被吊销有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特别是该该事件涉及法律条文服务,有关责任人有知法犯法之嫌,社会影响恶劣,任何人、任何企业都应该遵守法律条文法规,自觉保护他人权益,切勿投机取巧,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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