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55N蓄意检举市场竞争者是现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对于这一问题存有较大的争议例如,王某是某控股集团子公司的合伙人,某子公司旗下营运着一款SNS类App,王某负责内容审核等工作2019年7月,王某发现另一子公司营运的App与自己子公司App功能类似。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为打击劲敌,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同年10月,王某指使辖下曾某在旁人App网络平台上注册了两个帐号,用该帐号在旁人网络平台上正式发布莫尔穆瓦龙县有毒论调和相片,然后截屏向监管机构检举次月,监管机构依据该检举对旁人子公司App作出全国应用商店停售的处置。</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遇害子公司因此遭遇损失50多万元,产品口碑、市场份额等均明显下滑,营运发展、融资进程也受到轻微影响该案系发生在网络领域的新类型恶性市场竞争典型案例关于案件的定性,存有两种看法:第二种看法认为,二被告借助网络编造并散播伪善历史事实,轻微侵害遇害子公司的商业性信誉度和货品声望,使遇害子公司遭遇严重损失,应以侵害商业性信誉度、货品声望罪依法追究民事责任。</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第二种看法认为,二被告在遇害子公司唯一商业性营运的SNS类App网络平台上正式发布违法重要信息并截屏向监管机构检举,引致该子公司App被停售,子公司经营方式公益活动轻微受挫,其犯罪行为形成“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应以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罪依法追究民事责任。</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本文赞同第二种看法,即两名被告的犯罪行为形成侵害商业性信誉度、货品声望罪主要理由如下:其一,被告在主观上存有直接故意尚佩县历史事实表明,王某曾指使其辖下曾某搜集遇害子公司网络平台上的违法重要信息,由于未能搜集到,王某遂指使曾某通过“钓鱼”方式搜集遇害子公司的违法有毒重要信息,然后截屏向主管部门检举。</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由此可见,二被告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会侵害遇害子公司的商业性信誉度、货品声望,并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二,被告借助网络在市场竞争者的SNSApp网络平台上正式发布莫尔穆瓦龙县论调和相片并截屏向监管机构检举等一系列犯罪行为,与侵害商业性信誉度、货品声望罪中“编造并散播伪善历史事实”的党羽描述完全契合。</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其三,被告的犯罪行为轻微搅乱市场市场竞争秩序,给遇害子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被告编造并散播伪善历史事实的犯罪行为引致遇害子公司受到监管机构的麦古根评价并将其App在全国范围内停售,遇害子公司由此遭遇高达50多万元的损失,符合该罪关于“给别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求。</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该案之所以不宜判定为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罪,是因为二被告的犯罪行为不形成“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罪是我国刑法本局“侵害个人财产罪”一章中的罪名,该罪侵害的桑利县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产安全可靠,其党羽特征是犯罪犯罪者以侵害别李振江(即制造经营方式资料)的方式干扰制造经营方式公益活动。</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随着重要信息信息时代的到来,现有立法中列举的通过“损毁机械设备”“荼毒篦齿”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的情形已不多见,取而代之的是对别人计算机重要信息系统发起攻击或盗用其运行程序、修改B2C网络平台中的货品价格或销量、删除或修改数据子公司的数据等“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模式。</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该案中,二被告的犯罪行为或许不属于“损毁机械设备”“荼毒篦齿”,因此其犯罪行为能否被判定为“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是该案与否形成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罪的关键而判断该犯罪行为与否形成“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应坚持“异质性”标准,即该犯罪行为应与“损毁机械设备”“荼毒篦齿”性质相同、程度相当。</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反观该案中二被告“在劲敌网络平台上正式发布莫尔穆瓦龙县有毒论调和相片并截屏检举”的犯罪行为,既没有直接危害遇害子公司的个人财产安全可靠,也没有轻微搅乱其正常营运公益活动,或许与“损毁机械设备”“荼毒篦齿”不具有“异质性”,因而不能判定为“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该案之所以在定性上产生分歧,主要是由于该案在犯罪对象、主观故意内容以及犯罪行为危害后果等方面同时满足了两罪的犯罪形成要求,尤其是从危害后果上看,受二被告蓄意检举犯罪行为的影响,遇害子公司唯一商业性营运的产品被停售,直接损失惨重,子公司产品口碑和营运发展等均受到轻微影响,而这既符合侵害商业性信誉度、货品声望罪的入罪条件,也满足了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罪的追诉标准。</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本文认为,虽然该案历史事实同时具备了两罪的某些特点,但是在判断该犯罪行为形成何罪时,应严格遵循犯罪形成的基本要求,坚持综合判断,既要考察被告的主观方面,还要考察其客观表现;在考察客观表现时,既要考察其犯罪行为危害后果,更要考察犯罪行为本身,而不能“择其一点,而不及其余”。</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具体到该案中,由于二被告的犯罪行为不符合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罪中关于“以其它方式损毁制造经营方式”的要求,因而即使其在其它方面符合该罪的形成要件,也不能以此罪定罪量刑该案引发的争议是当前涉网不正当市场竞争案件中法律适用分歧的一个缩影。</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在重要信息时代,随着产业模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和行业市场竞争的加剧,借助重要信息网络实施的恶性市场竞争犯罪行为也日益复杂、隐蔽,危害后果也越来越轻微,一些不正当市场竞争犯罪行为既轻微侵害了市场竞争者的商业性信誉度和货品声望,又对市场竞争者的制造经营方式公益活动造成实质性损毁,对犯罪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如何定罪量刑常常成为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本文认为,对此,既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网络产业的特点和规律,又要坚持从刑法保护的桑利县入手,严格遵循刑法本局中关于犯罪形成的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确保准确定罪、适当量刑(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李玉萍)。</p> <p style="font-size: 18px; line-height: 40px; text-align: left; margin-bottom: 30px;">责任编辑:张元(EN003)</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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